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任务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控、检查、评估和指导。检查学院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为强化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完善以系(部)为基础、以教师为主体,以管理为纽带的院系两级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主要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系(部)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其中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堂教学过程、教学计划执行是重要的督导内容,听课、教学质量检查是主要的督导手段。
第二章教学督导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聘任
(一)学院设立院级督导组和系(部)督导组二级督导机构。
(二)院级督导组成员由学院聘任,设组长1名,专兼职督导员2-5名。
(三)系(部)督导组成员由系(部)聘任,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若干,联络员1名,成员主要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兼任。系部督导组在学院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对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参与学院督导组安排的相关院级教学督导活动
(四)督导员聘期一般为1年,根据工作业绩和工作需要可续聘、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督导员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忠诚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三)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威望,了解教学管理过程,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学改革中的新事物。
(五)具有副高以上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或中学高级、优秀教师。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督导工作,能胜任较大强度的工作量,在职或退休教师均可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督导工作职责
(一)院级督导员职责
1.对全院教学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组织院级督导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维持及时沟通有关督导教学检查、实施方式、处理办法,抓好所联系系(部)督导组成员的师德教育和督导建设。
2.制定并组织实施督导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帮教计划,研究、建立和改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3.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学督查,对各系(部)理论、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
4.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并撰写书面调查报告,为学院提高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5.实行院级督导员联系系部机制,检查和指导系(部)督导开展工作,以及督查系(部)督导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教学督导管理。
(二)系(部)督导员职责
1.对本系教学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部)督导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3.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学督查,对各系(部)理论、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
4.主动或配合学院督导组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并撰写书面调查报告,为学院提高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三)主要工作
1.听课评课:组织对老师进行听评课,每次听课后填写《理论课程听课评价表》《实践课程听课评价表》和《督导员听课表》。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价要当面、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系(部)、教研室及本人。院级教学督导员每月听课至少3次。院级督导和系部督导一起每年保证对任课教师听课评课全覆盖。
2.对各系(部)各专业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的评估考核,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
3.协助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反馈,教学督导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系部、教室、实训场地、实验室巡视并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过程。全面检查教学质量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配合教学院开展的相关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1.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根据学院或系部的教学安排组织实施。
2.学院督导组具体承担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协调工作。
3.专项督导工作可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根据院或系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3)在教务处或系部的配合下,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4.督导组接受学院委托后,有权采取相应的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如听课,查阅教学档案,资料,参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等。
第八条 对任课教师的教学督导评价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职称评聘和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系(部)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督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内容,工作资料、工作质量情况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时间
教学督导员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于每年末。
(三)考核办法
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的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工作。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补助,按实际工作量付酬,经考核后按实发放。
(一)校内院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员按学院分配办法给予固定津贴。
(二)聘请的校外专职督导员按学院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津贴标准执行。
(三)系(部)督导员听评课1次按20元津贴计发,由教师所在系(部)上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