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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
    2021-01-05 22:44: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高学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维护稳定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统一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审议事项包括:

(一)事关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本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本学院所属机构、部门,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提名的本学院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如党委书记或院长不能参加,可事先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表达。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在会前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根据各自主持的议题分别作末位(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纪要、决定或决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会签后下发或上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但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若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马院微助理
  • 海师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