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师范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海师党字〔2016〕33号)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教师,返聘、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四有”好教师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四、考核组织、时间
(一)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考核时间:师德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2月底前完成。
五、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海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表》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评价表,上交师德考核工作小组。
(二)民主测评。各教研室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师师德互评,在学生中间开展教师师德测评,确定基层组织考核等次。
(三)综合评议。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师个人自评表审核,结合民主测评、教师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作出综合评议初步结论。
(四)结果反馈。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的,要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教师对本人考核评价等次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复议,学院党政班子负责人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再次评定。教师对复议后的考核等次仍有异议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诉,考核等次由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确定。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申述的,按照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等次确定结果。在全体教师无异议后,将本院教师考核等次上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五)结果归档。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六、考核等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有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及其他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是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二)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师德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聘期内,师德考核结论如有两次“不合格”的人员,聘期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八、工作要求
(一)全院教师都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光荣职责。
(二)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关于师德建设的相关文件,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师德建设的规定。
(三)要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