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郑东艳
(海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它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基本特征。毛泽东在民主政治建设思想方面的艰辛开拓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成就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民主政治 和谐社会 构建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这方面的艰辛开拓及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成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长远的现实指导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其中前五个特征都是指人与人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关键,如何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以此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毛泽东的民主政治建设思想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毛泽东的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它指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终身的奋斗目标。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就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新民主主义政治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政体是“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并“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1]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确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等,初步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这些都为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法制建设方面,毛泽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在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确立了一系列关于法制建设的方针。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深知法制的重要作用,多次提出必须制定新的社会主义宪法和其他法律,搞我们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制定了具有临时约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于是开始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系统创建,并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在主持起草宪法时特别强调,当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根据这一思想,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三是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统一。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期,因此,在立法方面,毛泽东主张要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办法。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宪法草稿进行了多次审阅修改,同时他还十分重视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程序,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广泛听取并集中广大群众的意见。据统计,在宪法起草的工作期间,共组织了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征集各方面的意见118万条。毛泽东总结了这种立法过程的群众路线的方法,认为这是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还说,法律的根本任务就是“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4]使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四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强调了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5]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客观形势的发展对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毛泽东再次强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6]虽然当时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个健全法制的任务没有完成,但反映了毛泽东这时对健全法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综上所述,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同时对于今天我们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它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许多矛盾。如何协调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如何认识和处理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矛盾,以此达到社会的和谐,这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毛泽东的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为我们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观察和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理论武器,也因此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指针。
首先,毛泽东提出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方针。如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和谐,毛泽东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了“统筹兼顾”的方针。如,在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时,毛泽东曾强调要采取兼顾三者利益的方针,“不能只顾一头,”提出“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毛泽东还特别强调“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7]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对于国家的税收、合作社的积累、农民的个人收入这三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当然,这种调节还应该坚持从全国人民的利益出发,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8]只有坚持经常性的合理的调节,才能及时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使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的照顾。后来,毛泽东不断地阐述这个思想。他说:“这里所说的统筹兼顾,是指对于六亿人口的统筹兼顾。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必要忘记这一点。”[9]也就是说,只有从全国人民的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才能确保社会和谐进步。
其次,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如今,我国社会上出现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去面对、观察和处理这些矛盾,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毛泽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很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至今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是承认矛盾,敢于面对矛盾。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矛盾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及其有害的。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10] “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目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11]所以,我们要勇敢地去面对目前我国社会上的矛盾。
二是掌握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原则和方法。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的矛盾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去解决这些矛盾,毛泽东提出,民主的方法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这一方法至今仍然是最好的方法。他说,早“在一九四二年,我们曾经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12]所以,他反复告诫全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服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13]因为,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说,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主义的主人,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和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上各利益主体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如何去处理,是用“咒骂”?“拳头”?还是“刀枪”?都不行,只能用毛泽东说的“讨论、批评、说服、教育”既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用强制和压服的方法。
综上所述,毛泽东的“统筹兼顾”的方针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对于我们当前调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具有很好的方法论意义,是当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财富。
三、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充满活力”
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三个基本特征,它指的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实际上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亿万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它要求党和国家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吸收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就非常重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人民主权真正由概念转化为实际生活。他非常赞赏列宁的一句名言:“社会主义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创造的,它和官场中的官僚机械主义根本不能相溶,生机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14]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事业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所以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充分扩大他们的民主权利。建国后毛泽东就发现苏联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民主不足的问题,并由此认为:“社会主义不是平静的河流,应当有领导指引方向。但是,人民应当有对社会上发生的一切事情直接做出反应的直接可能性”[15]。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确立之后,毛泽东对人民的权利有了一个深刻的理解。他曾经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而“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16]毛泽东在这里强调的各种管理权利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支持他们的创造活动,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肯定他们的创造成果。在毛泽东看来,这种权利尤其重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和重要保证,他说:“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消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17]只有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得到保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得到实现,才能真正的使人民群众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
综上所述,毛泽东十分重视并强调在党和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事实表明,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新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一项非常艰巨而伟大的任务,是亿万劳动人民创造自己新生活的事业。只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群众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真正参与政策,才能使领导者的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也才能有利于集中群众力量把正确的决策付诸实现。正如列宁说的:“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管理国家。”[18]
四、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另一个重要特征,它是指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包括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和谐,它要求党和国家要正确处理民族、党派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全国各族人民互相帮助,坦诚相待、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目的。毛泽东提出的一系列处理民族关系和党派关系的政策和方针,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
首先,毛泽东提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民族政策,着力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实行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本的民族政策。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就明确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问题的政策,他说:“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地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而奋斗;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19]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更为关注民族平等的问题。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强调:“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该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20]此外,毛泽东还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强调汉族先进地区有责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此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共处、共同繁荣。他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21]毛泽东还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了这一思想。他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22]在毛泽东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各民族间的关系因此基本上成为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这是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成就。
其次,毛泽东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着力实现各党派之间的和谐。中国的各民主党派曾与中国共产党友好合作,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如何处理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这是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毛泽东明确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也是至今中国共产党仍然坚持的方针。毛泽东曾强调:“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他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23]毛泽东的这一方针,即为在社会主义时期解决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矛盾,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促进党派之间的和谐,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指明了方向。我党后来又把这一方针丰富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更能突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坦诚相待、融洽相处的和谐局面。
五、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与“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指的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共同利益不受侵害,如何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宝贵经验。
首先,要完善公检法部门的职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在毛泽东同意、党代会通过的中共八大报告中提到:“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和互相制约的制度。”[24]这就是说,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共同对敌的。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不管哪个部门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来。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它特别注意同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法院是审判机关,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公安部门发现法院判错了,可以经过检察院来抗议。这种三个机关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至关重要。
其次,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令。要想社会安定有序,有一个健全的社会组织机制和完善的社会管理还不够,还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令。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25]这就是说,要想使社会安定有序,国家就必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条令,人民必须遵纪守法。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有效地建设自己的国家所必须的,是对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补充。
此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六个特征既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它的基本内涵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个命题的提出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问题,但他的很多思想还是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了一些借鉴。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我们既要发展生产,又要保持生态良好,这就存在一个发展的途径问题,即不能野蛮地向大自然索取,而要用科技的手段发展生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就提出:我们要“团结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26]1957年3月,他在一个讲话提纲中还说:“现在处在转变时期:由革命到建设,由过去的革命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27]这些都说明毛泽东通过发展科学技术,而不是用野蛮的手段来发展经济的思想,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总之,毛泽东上述民主政治建设思想给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我们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677.
[2] 毛泽东选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328.
[3]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539.
[4] 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28.
[5] [10] [11] [12] [13] [20] [21] [22] [25]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710-711,757,766,210,816,781-782,733,757,762.
[6] [7] [9] [23] [26] [27] 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97, 726-729, 227-228,235,216,289.
[8] 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33.
[14] 列宁选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9.
[15] 引见(南)卡德尔:《苏南会议·莫斯科宣言·会见毛泽东》。载《世界历史研究动态》1980年第12期。
[16] [17]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3卷. 253,254.
[18] 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23.
[19]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084.
[24] 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53.
作者简介:郑东艳(1967-),女,辽宁建平人,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的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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