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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养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选聘工作办法
    2013-07-08 17:26: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为提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素质,保证教学质量,规范任课教师选聘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课程相近专业的副高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三)专业课的教师要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
二、选聘工作分工
(一)各学院负责任课教师选聘的发动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具体如下:
各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专业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发动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社会科学部负责政治公共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发动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外国语学院负责外语公共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发动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研究生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拟定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名单,报学校批准。
三、选聘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需要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填写《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选聘审批表》(见附件),并收集应聘者的职称、学位、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意见。
(三)研究生处对通过各学院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意见。
(四)研究生处根据复审结果拟定任课教师名单,报学校批准。
(五)研究生处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并准许其承担课程教学工作。
(六)各学院不得不经学校批准,不经任课教师聘任,选任一般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如出现此种情况,学校将可拒发该课程的教师课酬。
四、其它
(一)对新任教师,学校将安排2名研究生教学督导员分别对前两次授课情况进行评教,评教结果均不合格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二)每名任课教师讲授某一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编辑:马克思主义学院 
更新于: 2013/7/8 10:46:19
 

  • 马院微助理
  • 海师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