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掌握某一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造性地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年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为2—4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为3—5年。对于提前完成规定的全部学业,成绩特别优秀者,经专家推荐和严格考核,可以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培养方式
采用导师个人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标准化和具体化,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二)培养方案包括研究生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及学位论文工作等内容;
(三)培养方案的制定需在学校的总体部署下,由各学院组织各学位点拟定完成,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四)个人培养计划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制定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等作出具体安排;
(五)个人培养计划的拟定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参与完成。学院审核通过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课程与学分
(一)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开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自然辩证法概论(理科)、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
2、专业必修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一般按一级学科开设,应相对稳定,课程内容既要注意基础性和科学性,又要有先进性和特色,知识的覆盖面要宽,要符合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3、专业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一般按研究方向开设,应充分体现本学科的发展动态。选修课程着重开设前沿性、前瞻性或交叉性的课程,鼓励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集体开设以讲座方式的课程等,以利于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教学形式可多样。
4、学术研讨(Seminar)
学术研讨(Seminar)要求研究生结合自身的专业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围绕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最新进展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通过公开宣读专题报告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学习。
5、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教学实践主要包括:在教师的指导下,讲授大学本科课程的若干章节或专题、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实践单位参加社会调研、科技开发、文化教育等活动。
6、补修课程
跨专业或以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需补修所攻读专业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2-4门。
(二)学分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原则上要求总学分不低于34分。
2、讲授类课程一般每授课18学时计1学分。
七、课程考核
(一)各类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一般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但要保证考试课程占有一定比例。
(二)考试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英语课程开设2个学期,每学期考试1次,总评成绩取两次考试成绩的平均数。考试课程评分为60分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查课程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课程评价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研究生考试课程评分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评价为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四)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提交缓考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缓考申请获批的,参加下一次该课程考核。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或不合格,且不得重修。
八、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任务基本完成时,对其进行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思想品德合格的,才可开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学习成绩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研能力的,或思想品德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改进,对不能改进的可中止其学习,作肄业处理。
九、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一定的现实意义。学位论文工作要达到一定的工作量,硕士研究生至少用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完成论文。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接收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