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正。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草案一审稿民意征求激起一场强烈的公众表意“风暴”后,此次在众多立法修法中又进行了“第二次民意征求”,同时,环保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官网全部公开。在这封被许多媒体认为在“中国修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函件中,民意表达被放在了显著地位。环保法修订如此吸引大众视野,表明了民众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注重,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环境现状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在一个新的层面,正是对于当前社会发展主要问题与民生促进焦点的考量。
长久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破坏制约经济长效发展,生态破坏日益阻碍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尤其近两年来频发的雾霾现象更是将公众的视线从经济增长转移到环境安全;同时,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深化,以及越来越多人认识到短视发展破坏社会长治久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排序在悄然发生变化,民众、社会团体与政府从不同角色出发,均越来越注重环境问题,各方力量从不同价值取向的频繁交锋到达成生态文明建设共识乃是形势发展的必然。就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迎来三审的第二天,哈尔滨市所有中小学就因为严重雾霾而全面停课,环境问题已然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如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民众、政府共同关心的议题。
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有很多,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稳定性、可诉性、公开性与强制性,是人与人、社会、自然的行为规范工具,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支持。相较于法制,作为动态之治的法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的依法而治,而立法即法律制度的完备是这一切的起点。科学的立法是以现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以可实行性为关键,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控的良法的建立。
以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历程为例:从2012年的一审草案到目前的三审草案,本次修订从人大立法会到专家讨论、民众参与,充分吸收了各方积极的建设意见,从而形成了针对客观实际,立足现实,具备可执行性的修改预案。针对目前环保工作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一些地方因经济发展的冲动而忽视环境保护,有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无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环保宣传教育薄弱、公众环境意识有待提高等,草案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针对环保资金投入力度问题,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针对处罚过轻问题,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同时引入了“按日计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的处罚上限就是100万,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问题频发的关键所在,对此此次修订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针对某些地方因关注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在三审稿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修订。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专家建议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由二审稿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区、市)里的环保联合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修改为三审稿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正是因为全社会对于此次修正草案的关注,以及广开言路、积极响应的立法修法精神,使得民众的意见在此次修订中,得到了显著体现,如此形成的草案,乃至以后将正式颁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必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遵守,也会激励社会各界,运用法律制度,积极监督自我与其他社会经济的参与者共同维护生态建设,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环境的守护者,这就是法治的价值认同。